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艺扶持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文艺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申报主体
1.申报主体须为在新疆从事文艺创作或者区外从事新疆题材文艺创作的生产单位、机构或者个人。单位和机构是指在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具有相应资质和创作生产能力的法人单位、机构。
2.申报项目为申报单位、机构或个人合法拥有著作权、在申报年度启动创作生产并按约定时间完成的文艺作品。存在版权争议的作品不得申报。
扶持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文艺创作扶持项目
文艺创作扶持主要针对两个方面:一是新近创作的,在近三年内可完成的文艺创作项目;二是已经创作完成的,但未公开展演、展映、出版的文艺作品。
1.文学类。主要指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中短篇小说集、诗歌和散文集、文艺评论专著、艺术研究专著等的创作和出版。每部作品扶持不超过20万元。
2.影视广播类。主要指电影(含动画电影、微电影)、电视剧(含文艺纪录片、电视动画片)、广播剧创作。分为剧本扶持和完成作品扶持。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剧本须为完整成熟的剧本,每部剧本扶持不超过80万元;电视剧完成作品须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电视台播出、电影完成作品须取得龙标及公映许可证、广播剧完成作品须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电台播出,每部完成作品扶持不超过300万元。
3.舞台艺术类。主要指大型舞台剧作品、中小型舞台剧作品和单个作品(音乐、歌曲、舞蹈、杂技、曲艺、小品)、剧本创作扶持。大型舞台剧作品扶持不超过200万元、中小型舞台剧作品扶持不超过80万元、单个节目扶持不超过20万元、剧本创作扶持不超过5万元。
4.美术书法摄影类。主要指美术、书法、摄影等展览展示活动。每项创作扶持不超过50万元。
5.网络文艺类。网络文艺的各类别艺术门类分别参照以上文艺类别标准执行。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1.奖励类别。表彰奖励体现国家和新疆文艺精品创作水准、在全国或全区产生重大影响,版权和荣誉权全部和部分归属新疆的所有优秀文艺作品,具体包括文学、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舞台艺术、音乐、广播剧、美术、书法、摄影、舞蹈、曲艺、杂技、民间艺术、文艺评论、网络文艺等各个门类的文艺作品。
2.奖励范围。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骏马奖、儿童文学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文艺星光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电视金鹰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中国戏剧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书法兰亭奖、摄影金像奖、舞蹈荷花奖、曲艺牡丹奖、杂技金菊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等。获得国际奖项的,由专家评审会议具体甄别,提出意见。其它在艺术创新上有突出表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别显著,产生重大影响的作品。
3.奖励标准。获得上述国家级奖项和符合奖励标准的作品,奖励最低标准同国家奖金数额一致,所获奖项没有奖金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在省级及以上电视平台、知名网络平台播出的、艺术创新上有突出表现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产生重大影响的作品,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申报程序
严格按照“逐级申报、公平公正、择优推荐”的原则开展申报工作。
1.自治区层面项目申报。自治区层面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及创作生产单位和个人按照文艺门类进行申报。
申报联系人:
舞台艺术类项目(陈龙 0991-8801382,15299194400);
电视剧广播剧类项目(陈皓0991-3639184,13899926019);
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类项目(高丽佳0991-4520726,13379790333);
电影类项目(胡晓东0991-2398015,18290826242);
网络文艺项目按门类同上。
2.地州层面项目申报。地州、县(市、区)层面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及创作单位和个人按照文艺门类向同级宣传部申报。县(市、区)级项目由县级宣传部审核汇总后择优上报地州级宣传部。
申报联系人:
阿勒泰地区(许可0906-2129443,13330669000);
塔城地区(马江云0901-6235002,13399015665);
伊犁州(臧海翠0999-8086032,18040996448);
博州(罗德强0909-2318758,15809095333);
克拉玛依市(龙君0990-6229589, 17509900618);
昌吉州(金艺萱0994-2342734,15925643034);
乌鲁木齐市(刘志刚0991-4689512,18999900792);
吐鲁番市(钱春风1890995480);
哈密市(李新梅0902-2233660,1809792602);
巴州(唐鹏翔0996-2012400,18999002077);
阿克苏地区(杨勇0997-2125291,18009977773);
克州(古来沙丽·吾布力卡斯木13779602234,0908-4222170);
喀什地区(张小龙0998-2520120,13899187856);
和田地区(陶丕森 0993-2022100,18199332345)。
3.社会层面项目申报。民营机构和自由职业者按照文艺类别和属地管理原则向自治区、地州有关单位申报,也可向自治区文艺专项办公室申报(联系人:胡晓东 0991-2398015,18290826242;张添蒴15909916114)。
4.项目汇总报送。自治区各归口单位、各地州市按照评审筛选、择优上报、公开公平的要求,将项目梳理汇总后于申报截止日期前报自治区文艺专项办公室(联系人:胡晓东0991-2398015,18290826242;张添蒴15909916114)。
申报材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艺扶持激励资金项目申报书》。
2.资质证明材料。
①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的,须提供机构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②申报主体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从业资格证明(职称、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单位证明,以上除身份证明必须提供以外,其他证明材料有则提供,没有的可不提供。
管理实施
1.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自治区艺术指导委员会将与申报主体签订项目协议书,按照30%的前期资金、50%的中期资金、20%的结项资金分段给付申报主体,要确保专款专用。
2.申报项目正式签约后,申报主体须依据协议组织实施项目的创作生产工作。自治区艺术指导委员会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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