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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一KTV未取得相应版权乱放歌曲 被告上法庭

编辑:csm351
2019-08-26来源:青岛早报
  昨日,记者从即墨区法院获悉,即墨一KTV因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版权乱放歌曲,被重庆一家音乐公司告上法庭。经过即墨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庭外调解,重庆这家音乐公司最终获得了一定赔偿。办案法官提醒,KTV没有购买相关歌曲的版权,不是想唱就能唱,你唱的很有可能是侵权歌曲。
  案情>>>
  KTV乱放歌被告上法庭
  即墨法院办案法官介绍,2016年12月9日,北京某文化公司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取得《月弯弯》《他不爱我》《你懂的》等歌曲的《作品登记证书》,取得歌曲的著作权。2017年10月15日,该公司与重庆某音乐公司签订 《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某文化公司将协议附件清单中的音乐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出租权转让给重庆某音乐公司,转让期限为永久。重庆某音乐公司对受让作品享有独占使用、可以再转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侵权方提起行政、民事、刑事等投诉及诉讼的权利。
  2018年12月16日,重庆某音乐公司委托江西省赣州市某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来到青岛市某歌厅进行点歌消费。期间,点播了《月弯弯》《他不爱我》《你懂的》等多首歌曲。这些歌曲青岛市某歌厅均未依法取得相应版权,重庆某音乐公司以此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青岛市某歌厅未经重庆某音乐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将重庆某音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多首歌曲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的创作难易、流行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等因素,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说法>>>
  歌厅侵犯歌曲的放映权
  法官介绍,去KTV唱歌,是许多年轻人的休闲娱乐方式之一。灯光起,掌声来,当你想在亲朋好友面前一展歌喉时,却发现KTV点歌单里找不到自己的拿手曲目,为什么?这很可能是因为KTV没有购买相关歌曲的版权。KTV里有的歌,也不是想唱就能唱,你唱的很有可能是侵权歌曲。
  我国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其中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原告重庆某音乐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从北京某文化公司受让取得 《月弯弯》《他不爱我》《你懂的》等歌曲的著作权,被告青岛市某歌厅在未经重庆某音乐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将这些歌曲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侵犯了该公司涉案歌曲的放映权,应当予以赔偿。
  查处>>>
  “中国音集协”严查侵权行为
  记者了解到,早在去年10月22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曾发出一则题为 《关于停止使用部分涉诉歌曲的公告》称:为降低已获中国音集协许可的各使用者的法律风险,要求所有卡拉OK终端生产商在2018年10月31日前,将公告附件中所列出的音乐电视作品尽数删除,未接到书面通知前勿重新上传;对于向中国音集协缴费的卡拉OK经营者,也请删除各本地服务器上所列明的涉及本次事件的音乐电视作品,未接到书面通知请勿重新使用;如在2018年11月1日起凡因未删除公告附件所列音乐电视作品而遭权利人主张权利,使用者需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著作权集体条例》的相关规定,音集协只能代表两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所授权的作品发放许可,所以非音集协或音著协管理的作品均不在许可范围内。
  【幕后】
  为节省成本抱侥幸心理
  “现在著作权利管控得很严,一般歌厅的许多歌曲都删除了,这也是许多消费者抱怨许多歌曲没有的主要原因。”在岛城经营KTV多年的吕先生介绍,这几年,尤其是从去年开始,由于中国音集协发出公告并要求各KTV下架音乐电视作品,包括本地在内的不少KTV,也受到了不小影响。
  “常用音乐电视作品3万-5万,去年开始一下子有好几千部不能用,消费者可以点的歌,特别是一些热门的歌就减少了。”一家KTV负责人告诉记者,去年10月31日,他们曾收到过正式公告。他告诉记者,过去几年,多数KTV经营者侵权意识比较淡薄,所以会直接下载或通过不同途径低价购买歌曲,这样能降低不少成本。随着国家对著作权管控越来越严格,现在基本上没有人敢顶风而上了。
  “由于歌曲少了会让顾客感到不快,不排除部分经营者仍坚持歌曲侵权行为,这种抱着侥幸心理等到被人起诉时再应对,已经为时已晚。但如果购买正版的歌曲版权,成本就会大大增加。”该负责人说,据此计算,如果一家高端KTV拥有10个包间,那么每月要为音集协的作品支付3000多元的版权费用,一年下来则需要支付3万多元。
  【呼吁】
  使用他人作品必须取得授权
  “歌曲创作不易,智力成果可贵,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创作者的智慧成果。”当工作累了,生活压抑了,情感郁闷了,喜欢叫上三五好友去KTV唱歌放松一下。不过,有些想唱的歌曲在点歌单中却找不到,是歌不火还是歌曲库更新太慢了?其实,可能是因为KTV没有购买版权。法官呼吁,倘若在没有购买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播放音像制品,那就侵权了。
  我国国家版权局曾指出:“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此外,《著作权法》中也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在我国,版权与著作权是同义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要使用他人作品,必须先依法取得授权,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名词解释】
  版权和著作权
  在作品侵权案例中,经常能看到“版权”和“著作权”两个词,那么这两个词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版权”属于英美法系概念,是由“copyright”翻译而来。从英文原词上不难看出,“版权”最初代表的就是“复制权”,它的设立是为了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从而保护版权所有人的经济权利。在英美法系中,作品曾一度被视为作者的普通财产,版权也可以像有形财产那样自由转让。
  “著作权”属于大陆法系概念,原意是“au-thor's right”,也就是作者的权利。在大陆法系中,作品不是普通财产,而是作者精神的反映,因此,著作权更侧重保护作者的权利,转让的限制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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